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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2006年09月21日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科协、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和分析农村科普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联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北京市科协特制定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程序

1.市科协在每年5月份通过首都科技网和其他相关媒体公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名额、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

2.各郊区县科协会同当地农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申报, 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科协。

3.市科协根据各郊区县科协的申报材料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初评后将推荐名单反馈至申报区县科协,申报区县科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10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科协,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终评,将终评结果在媒体上进行10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国科协备审。

二、执行程序

1、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获奖通知后即可执行项目消费。

2、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项目支出范围进行支出。

3、按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支付方式(报帐式支付)的要求,获奖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实际消费后,凭原始凭证送区县科协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到区县财政部门报销,由区县财政部门报帐支付消费。

三、实施要求

(一)各郊区县科协及同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出专项资金审查、使用、报帐办法,并上报市科协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或个人,必须随时接受市科协和市财政的监督检查。

(三)年终或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或个人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本《实施细则》于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北京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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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联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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