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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06]4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四届七次全会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牢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让科普公共服务持续惠及广大农民,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各地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推荐评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十一五”规划期间,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范,在全省每年评比、筛选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择优上报中国科协、财政部参加全国评选
第五条 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 坚持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实施原则。
1、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省科协、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初评推荐名单组织复评,并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推荐名额择优上报参加全国评比。
4、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推荐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一)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二)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九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一)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二)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第十条 农村科普带头人
(一)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二)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的3月底前,由省科协、财政厅综合各市县农村科普工作等情况,确定各市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的推荐名额,并下达到各市县。
第十四条 市县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当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市县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科协和财政部门在每年的5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科协和财政厅汇总市县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在中国科协和财政部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提出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须在本省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各市县科协和财政部门应于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科协和财政厅,省科协和省财政厅于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受到中国科协和财政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称号,由中央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称号的奖励补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在当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九条 受表彰的 “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核减该市县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协、财政部和省科协、财政厅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单位和个人,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或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组织和指导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的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相应职责,加大政策和经费的支持力度,使其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取得更大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协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协联系方式: 普及部:史芳艺 电话:0898-65332239
电子信箱:sfy99@21cn.com
海南省财政厅联系方式: 教科文处:程灵 电话: 0898-68521990 |